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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証簡介
發布時間: 2008-06-27 閱讀次數:825    

  公証是公証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証明的活動。公証机构在國內是各地公証處,在國外是中國駐外使(領)館。
  中國駐外使(領)館可受理駐在國或領區內中國公民的公証申請。中國公民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事實和行為原則上應向中國境內的涉外公証處申辦公証書。
  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証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五條第六款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証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并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証。
  (三)中國与外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中,亦有涉及公証的規定,如:出具在派遣國使用的各种文書;出具在派遣國境外使用的各种文書;認証派遣國有關當局或接受國有關當局所頒發的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
  中國駐外使(領)館主要辦理以下几類公証:
  聲明書公証、委托書公証、婚姻狀況公証、居留公証、部分証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証等,并辦理健在証明等証明。
  當事人應當親自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証。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証件。但申請委托、聲明書、遺囑、簽名印鑒屬實等公証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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