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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律公字008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最近,你省有公证员函询如何执行《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证员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证员的退休年龄,应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年龄为执业年龄。六十五周岁为公证员执业年龄的上限,并非退休年龄。鉴于我国公证机构目前主要实行行政、事业两种体制,公证机构中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证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的公证员亦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公证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无《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公证机构签订公证员聘用合同后继续执业,无需重新履行公证员任命手续。需要变更执业机构的,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根据《公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应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办理退休手续后,虽无法定免职情形,但未与公证机构签订公证员聘用合同的,应暂时中止执业,待与公证机构建立公证员聘用合同关系后恢复执业。
公证员退休后中止执业期间,不占用公证员配备方案的规定名额。
今后,遇到此类问题,请依此办理。另,我部有关部门已将上述意见答复来函人。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