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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司法部律師公証工作指導司關于重申應認真、嚴格執行公証專用紙各項管理規定的函
發布時間: 2008-06-17 閱讀次數:74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証管理處,長安公証處:

 据外交部領事司反映,一些公証處制作的公証書的証詞譯文頁未使用公証專用紙,違反了司法部公証司一九九二年下發的《公証專用水印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領事司擬不再受理這种公証書的認証申請。鑒于一段時期以來圍繞公証專用紙出現的問題,根源就在有章不循,管理不善,現將上述辦法复印重新發給你們,并在此重申:各地在公証專用紙的使用、管理上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我部制訂的各項規定。因公証專用紙從一九九三年印制第二批時起均在左下角加印了編號,故該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中“……并在公証專用水印紙右下角逐張打號”的規定作廢。又考慮到對作廢的公証專用紙的銷毀各地作法不一,有集中在司法廳銷毀的,有集中在地級司法局銷毀的,故將該辦法第七條最后一句改為“對作廢的公証專用水印紙的具体銷毀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据本地情況制訂。”該辦法的其他條款在新的辦法出台前仍然有效。望你們結合各有關規定,切實管好、用好公証專用紙。好的經驗和建議可隨時報我們,以利今后這項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請盡快將上述內容通知所屬各有關公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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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申 認真 規定 管理 用紙